原告范××。
被告杨×。
原告范××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范××与被告杨×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范××与被告杨×自愿离婚;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3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