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季君,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英协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程,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协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季君,英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鹏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荆某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