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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游某、原审第三人新安县健元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龙庆、郑某某,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新安县健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延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游某、原审第三人新安县健元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安、被上诉人游某,原审第三人健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延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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