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龙庆、郑某某,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新安县健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延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游某、原审第三人新安县健元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安、被上诉人游某,原审第三人健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延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