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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上诉马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因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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