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因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