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韩XX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预收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韩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