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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韩XX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预收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韩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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