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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鑫公司又以公司经营繁忙,没有时间进行诉讼,十月十五日上午二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鑫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鑫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三鑫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廖美爱

审判员于朝晖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辉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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