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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10月2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09年10月27日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0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的哥哥。

本案由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指定管辖。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凤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甲仍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永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领(略)民一百余人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要求参加其兄刘某祥强奸案的庭审。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刘某祥再审案的辩护人,身披写有“冤”字的白布,同来的亲友胸前贴有“冤”字,村民举着写有“为刘某祥冤案昭雪”等字样的白布条幅,卫辉市人民法院大门上也贴着写有“冤”字的白纸,围堵在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前。上午9时许,当刘某祥被法警羁押到卫辉市人民法院时,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来的村民进到卫辉市人民法院院内,要求参加刘某祥强奸案的庭审,同时在院内大吵大闹。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再审案的公诉人及被害人进行围堵谩骂,致使再审案件无法开庭。后来被告人刘某甲及村民经过多次劝解,才走出法院大门,随后村民又将法院大门前的道路围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卫辉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聚众围堵状况持续三个小时左右。公诉机关要求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一百多名村民不是其带领的,是自愿去的,要求参加庭审也不是事实,其与同村X村民不是一起进到法院。没有围堵谩骂公诉人及被害人。群众打的“冤”字横幅及其身披“冤”字布是事实,除这一点外,其他都是假的。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人刘某丙、刘某丁、郝某戊证言有意见,认为刘某丙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刘某丁、郝某壬与刘某祥一案受害人母亲是邻居,有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伪证。对证人田某、张某己、龙某、董某庚证言有意见,认为他们是刘某祥一案的审判人员,我长期控告他们的违法行为,与我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做证据使用,对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有意见,认为其只能证明群众来法院的事实,是一起突发事件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组织和指使的。卫辉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卫辉市法院摄制的录像无法鉴定,因此,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刘某甲没有违法,群众是自愿去法院的,并且没有损坏任何公物,当天没有开成庭的原因是我们要求公诉人回避所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略)民一百余人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要求参加其兄刘某祥强奸案再审的庭审。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刘某祥再审一案的辩护人,身披写有“冤”字的白布,同来的亲友胸前贴有“冤”字,村民举着写有“为刘某祥冤案昭雪”等字样的白布条幅,卫辉市人民法院大门上也贴着写有“冤”字的白纸,围堵在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口。上午9时许,当刘某祥被法警羁押到卫辉市人民法院时,与被告人刘某甲一同来到法院的村民涌进到卫辉市人民法院院内,要求参加刘某祥强奸案的庭审,被告人刘某甲与村民一起在院内大吵大闹。并对再审案的公诉人、被害人进行围堵谩骂。后被告人刘某甲与村民又将法院大门前的道路围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卫辉市人民法院无法正常工作。聚众围堵状况持续三个小时左右。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抓获。

经当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卫辉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事将其拘留、逮捕后,讯问时,其辩解称没有冲击国家机关,是作为辩护人参加刘某祥强奸案的庭审。

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那天其来到法院门口时,见有许多人在法院门口站着。当时法院大门是关着的。后来门开了,村民在刘某甲的带领下打着旗进到法院院里并要求公开审理刘某祥强奸案。

3、证人刘某辛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3日,刘某祥再审一案开庭那天,村里去了有一百多人。其是坐村里的奔马车去的。大约上午八点多到的法院,中午12点回来的。其身上披了一个冤字。没和法院的人吵,不过法院里很乱。

4、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刘某甲曾找过他,让他去参加其哥开庭,给其助威。去的当天早上,刘某甲在喇叭上喊,承诺有车接,管加油,管饭。

5、证人郝某壬证言证实,开庭前的那一天刘某甲在村大队喇叭上喊,刘某祥案开庭是冤案,让村里人都去。

6、证人王某癸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我在上班的路上,路过法院看到有李某屯西良村的群众围堵法院门口,大约有四五十人。

7、证人户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一天早上八点钟,看见法院门口挂了白布黑字两横幅,并写有冤字等。后听说来的是西良村的人。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份初,有很多群众围堵法院大门,冲击到法院院内,大约有一百多人,他们打着横幅,胸前挂着“冤”牌。围堵大约有两个多小时,因为那些村民围堵着法院的大门,车出不来,没能去土地局办成事。我看到院外有熟人,我经小门出院儿,站在马路边劝他们。他们说:“谁愿意来,人家刘某甲的家人挨门挨户某叫,都是街坊不来不好看,何况人家管饭。”我站了半晌,通过做工作部分群众先离开了。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记得2008年元月份有群众来围堵法院,刑庭审的一起强奸案的嫌疑人家属来法院带头闹事围堵大门。当天本来准备出去办案,因这些人闹事围堵大门出不去,当天上午什么工作也没干成。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旦过后一两天,去单位上班看见法院门口围堵很多人并有白布黑字横幅,去看守所提押刘某祥回到法院院里,刘某祥的弟弟带着人群跟着又涌进去,人很多,很乱,阻碍法院无法开庭。

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月3日上午,刘某祥的弟弟在法院院里领着人大喊大叫,举着标语,堵住大门,连庭也没开成。

12、证人费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份一天,一些人打着白布横幅,拿着白布条,在法院里大喊大叫。对其劝阻不听,大骂卫辉法院工作人员及检察院起诉科的王某利。后经了解是刑庭审理的一案件被告人家属刘某甲煽动群众来法院搅闹。

1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具体是那一天忘了,上午刚上班没多长时间,法院门口突然来了很多人,他们有的打着白横幅,有的拿着白条幅围住法院大门。后来这些人又进了法院大院,大喊大叫。法院的同事去劝导,但这些人根本不听,有的人还骂法院的人都是贪官等等,到了将近中午的时候,这些人才散去。听同事们说领头的人是刘某祥的兄弟。时间长了具体写点啥记不清了,只记得上面有冤字。因为那天外面闹事,没有对刘某祥的案件开庭。

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具体是哪一天我忘了,那天上午一早就出去办案了。大约10点多钟,办案回来。见我们法院大门口的群众很多,其中有的人身上挂着白布,上面写着字,还有人打着横幅,他们在门口吵着。后来到了十一点多他们才散去。后来听同事说我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被告人的弟弟煽动群众来法院闹事,群众堵法院的门,是给法院施压的。

15、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三日早八点,来到单位上班看到门前围着一群人。法院大门前打有写着“刘某祥冤”等字样的白色横幅,刘某甲在人群中间,大骂法院判的不公。有的人身上贴着冤字。刘某甲在人群中说“法院把俺冤死了判了九年,案件不翻过来判无罪坚决上北京”。我回到办公室看到刘某祥一案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办公室,开庭时间到后,刑庭同志护送刘某某到审判庭,刚从办公室下楼,就被刘某甲等人围着大骂。这时来开庭的公诉人王某利也被堵在中间,刘某甲一群人还指着王某利骂。刘某甲还让人将大门堵住不让单位的车进出,并在大门上挂满白纸写的标语。到十一时许人才离去,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16、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的一天上午刘某甲带领人来法院闹事的。当时对其劝阻也不听,还骂着喊冤,时间持续到上午11点左右,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17、证人龙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3日早上8时,我走到检察院门口就见法院门口围堵了好多人。然后走到院门口见大院里都是人,见到刘某甲夹在人群中间,高声谩骂。人群中有的人打着横幅立在院中间,有的人身上挂着写着冤字的白布条。来到院里见到刘某祥一案的被害人刘某某及王某某躲在院楼上,问咋不去开庭。她两人说害怕刘某甲不敢下去。下楼见整个院里围堵的水泄不通,前后挂着两横幅标语。我挤到人群中间,对几个身上挂白布冤字的人进行劝解,他们不但不听反而把我拉向一边,嘴里喊着冤骂着。这时突然一圈人围着来开庭的公诉人王某利科长,指着王某长辱骂。我极力往前去劝解,被他们推开。该场面一直持续到中午11时许。围堵致使法院工作瘫痪混乱,无法进行正常工作。

18、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开庭当天,刘某甲带着很多人围堵法院大门,身披书写冤字白布,大骂受害人和公诉人,由于他们闹事,当天上午刘某祥一案没能正常开庭审理。

19、证人秦某证言,2008年元月份一天上午,一大群人围堵法院大门,车辆无法通行,进到院里闹,不听劝阻,最凶的是刘某甲。持续到11点多才走。

2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那天上午8点钟左右,法院门口大约有一百多人,有的手里打着横幅,上面写着“坚持上北京”。有的身上披着白布上面写有“冤”字,在法院门口吵吵着,堵住了法院的大门。后来这些人又来到院里面,在院里大喊大叫,还骂人,不听劝解。他们就这样闹到上午11点才散了。

2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08年元旦刚过,法院门口来了一伙人,举着白布条横幅,显示他们是李某屯镇X村的,身上贴有写有冤字的白布,进入法院院内大吵大闹。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2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那天早上上班后,看到院里和大门口围着好多人,有些人身披冤字,还有人打着条幅。当时场面很乱,法院院里站满了人,看到刑庭的人在院里劝解。这些人到上午11点多才走。

2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那天上午8点上班后,准备去执行案件,准备开车时发现法院院里站了好多人,法院大门也被人围堵着,院内的车辆根本无法出去,外边的车辆也进不来。走到大门口看了看,发现大门外有的打着白布横幅,横幅上写着刘某祥冤的字样,有些人在那大喊大叫,说案件判的不公。这时才知道是刘某祥案件那天开庭审理。

2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那天上午,刚上班,法院门口突然来了100人左右。有的打着白布横幅,有的拿着白条幅,堵住了法院大门,连门口的建设路上站的都是人,嚷嚷着说是为谁伸冤。经了解知道因为法院审判刘某祥强奸一案,刘某祥家人纠集了许多人来法院施压,来的人在法院门口骂法院人人都是贪赃卖法的贪官等等。他们还将条幅挂在法院的大门上,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出去办案,直到快中午的时候,这些人才逐渐散去。

25、证人孙某证言:1997年开始任村上电工,2008年元月份我与刘某富(村X村长兼电工)三人都有村广播室钥匙;2008年元月2日晚没有开过广播室的门,也不知道有人在广播上喊话。

26、证人刘某某证言:我1997年任村上电工至今,2008年元月份没有村广播室的钥匙,2010年记不清楚哪位电工给了我一把钥匙,2008年元月2日晚上我没有在广播上喊过话,也不知道有其他人喊话。

27、户某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户某所在地及本人基本情况。

28、卫辉市法院报案材料、卫辉法院报案较晚的情况说明、卫辉法院意见函证实,被害单位报案情况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29、调用司法警察申请表及证明证实,2008年元月3日卫辉法院审判庭用警情况。

30、到案证明证实,刘某甲系抓获归案。

31、卫辉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对相关人员刘某印、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查访,均未找到。

32、卫辉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卫辉法院摄制的现场录像无法鉴定。

3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经辨认,各辨认人指出辨认照片中有一男子系聚众冲击卫辉市法院的人,该男子系被告人刘某甲。

34、卫辉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损失的情况、为何没有及时报案的原因及案发当日未开庭的情况。

35、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经对刘某甲答辩时所称的相关证人闫斌、宋某、孙某堂、刘某祥、吴中强、韩付生、刘某丽等,进行查找,均未找到以上人员。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多人围堵法院大门和门前道路,涌入法院院内大吵大闹,造成法院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证人刘某丙、刘某丁、郝某戊证言与证人田某、张某己、龙某、董某某等证人以及附近商户某某忠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在被告人的带领下实施了积极参与围堵法院大门,在法院大吵大闹的行为。虽然,法院的摄制的录像无法鉴定,但上述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所辩刘某丙、田某等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且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没有违法,群众是自愿去法院的,并且没有损坏任何公物,当天没有开成庭的原因是我们要求公诉人回避所致。被告人刘某甲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自力

审判员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某

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凤刑重字第X号

被告人刘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凤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四行的“辩护人李某乙”;现更正为“辩护人刘某祥”。

审判长潘自力

审判员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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