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7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2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2月24日被郑州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9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1年7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和于治行(另案处理)预谋后,由张某翻墙进入巩义市X村吕XX家院内,欲实施盗窃,后被正好回家的吕XX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吕XX的证言,巩公(大)强戒决字〔2005〕第X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巩公(禁)强戒决字〔2006〕第X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郑劳字〔2006〕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巩公(禁)强戒决字〔2007〕第x号强制戒毒决定书,郑劳字〔2007〕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07)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巩公(北)行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巩公(杜)行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某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白跃军
人民陪审员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李爱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