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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于2011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牛某在焦作市X村尚网趣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高至兴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前的诺基亚C6手机盗走。经鉴定,诺基亚C6手机价值1420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至兴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二份,被告人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在校学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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