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接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河南红林科贸有限公司与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红林科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红林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及委托代理人温海宾,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计算河南红林科贸有限公司的供煤数量有误,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当依据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煤质化验结果结算煤款,而非合同外第三方(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煤质化验结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