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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鸣,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纪鸣、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芦某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海宾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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