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鸣,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纪鸣、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芦某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海宾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