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31岁。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伙同李伟(在逃)窜至开封市X区X街,溜进被害人岑XX家院内并钻进东屋,将放在屋内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卸掉,准备离开时,被岑XX发现,被告人宋某被堵在屋内当场抓获,李伟逃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供述;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