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何某不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2009)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主审,审判员黄雪云参加评议,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恩洪、被上诉人熊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何某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熊某现金九千元。其他费用熊某自行承担。
二、一审诉讼费263.37元由被上诉人熊某负担,二审诉讼费263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