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2010年3月2日黄某乙以其经手项目资金紧张,急用现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含息),并定于2010年5月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黄某乙在电话上答应归还,但后来黄某乙手机关机不再接电话,至今黄某乙未归还借款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黄某乙归还x元给原告;2、支付超期至今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乙辩称:现在尚欠原告x元是事实。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所以向原告借款。于2010年3月2日借款,约定于2010年5月3日归还。因经济困难所以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时间还钱给原告。我愿意支付x元给原告,要求原告免除逾期还款的利息,宽限我一些时间还款。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尚欠原告黄某甲借款x元,该款定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黄某甲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兴
代理审判员李建梅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