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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满囤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豆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延期,2011年9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2日14时49分。被告人柳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兰考县境内310国道与220国道交叉路口处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开封县X村民朱广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广建及电动车乘坐人朱登付受伤,朱广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考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1、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柳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3、对死者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柳某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14时49分。被告人柳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兰考县境内310国道与220国道交叉路口处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开封县X村民朱广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广建及电动车乘坐人朱登付受伤,朱广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考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又查明,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柳某的代理人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徐淑军等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此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柳某供述;2、证人李某、常某、龚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柳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兰公交(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本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4、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1)X号鉴定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足额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某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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