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2枚,企事业单位印章10枚。为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郝××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伪造虚假的印章,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所伪造的假印章被查获,未造成实际危害,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继红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