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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上蔡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24岁。

委托代理人梁某甲,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古某某,男,河南省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某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局五龙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梁某丙,男,6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33岁(系梁某丙之儿媳)。

原告曹某某不服被告上蔡某公安局作出的上公(五)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甲、古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刘某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证人雷××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某公安局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上公(五)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载明:被处罚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址:洙湖镇X村委小梁某。现查明,2008年10月10日18时许,五龙乡X村委大梁某的梁某甲称自己女儿梁××被梁某章的女儿梁某燕打了,而后带着自己的女婿曹某某到梁某丙家闹事,梁某甲的女婿曹某某将梁某丙殴打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蔡某农业银行缴纳罚款;由上蔡某公安局于2009年2月11日送上蔡某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十公安局或上蔡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上蔡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上蔡某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证据、依据和行政答辩状。一、事实证据材料有:1、2008年10月11日对梁某丙的询问笔录。2、2008年10月15日对魏×的询问笔录。3、2008年10月17日对张××的询问笔录。4、2008年10月27日对李×的询问笔录。5、2008年10月28日对梁××的询问笔录。6、2009年2月11日对张××的询问笔录。7、2009年2月11日对梁××的询问笔录。8、2009年2月11日对梁××的询问笔录。9、2008年10月19日对曹××的询问笔录。10、2008年10月20日对梁××的询问笔录。11、2008年10月20日对朱×的询问笔录。12、2008年10月20日对曹某某的询问笔录。13、2008年10月13日对梁××的询问笔录。14、2008年10月14日对李×的询问笔录。15、2008年10月13日对梁某甲的询问笔录。16、2008年10月11日对刘××的询问笔录。17、2008年10月18日对贺××的询问笔录。18、2008年10月13日上公(2008)活检字第x号对梁某丙伤情检验鉴定书。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曹某某)。20、梁某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程序证据材料有:1、2008年10月10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五)行受字(2008)第X号受案登记表。2、梁某丙的申诉。3、2009年2月11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五)行传字(2008)第X号、上公(五)行传字(2009)第X号传唤证。4、2009年2月11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五)行传字(2008)第X号传唤通知书。5、2009年2月11日鉴定结论告知笔录。6、2009年2月12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五)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2009年2月11日上蔡某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8、2009年2月11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五)行拘通字第(2009)第X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9、传唤审批表二份。10、2008年11月9日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11、2009年2月11日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三、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职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原告曹某某诉称,一,被告处罚程序违法。被告处罚前没有告知原告应享有的权利,没有向原告送达告知权利通知书。首先,该告知笔录上关于日期的书写并非是原告本人,且原告本人亦没有在日期上按指印。由此可知,该笔录是被告工作人员事后补办的;其次,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是2009年2月11日18时30分,而对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则显示,当天8时47分,但其到当天11时37分才告知原告,这已证明,被告先处罚而后告知权利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告没有殴打受害人。被告所取证人证言虚假,且证人均与原告岳父(与受害人同村)长期存在矛盾,与受害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3月13日对雷雨的调查笔录。2、2009年3月11日雷××的证明。3、2009年3月12日张妮的证明。4、2002年6月20日上蔡某五龙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5、2002年7月29日法院(2002)上民初字的X号民事调解书。6、2002年7月8日梁××的证明。7、2004年2月28日法院(2004)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2009年2月23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复答字(2009)第X号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9、2009年2月26日上蔡某公安局上公治答复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三人梁某丙述称与被告辨称一致。

第三人梁某丙递交的证据出院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递交的证据1-8,该8份证据证实梁某丙被梁某甲的二女婿(曹某某)上去连推带打地将梁某丙撞倒在水泥路上地部分事实和被告递交的证据9-11、13-17,证实了梁某丙市到曹某某跟前造成倒在地上的部分事实是不能够相互印证的,对上述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但对第三人梁某丙是在原告曹某某跟前造成倒地的部分事实,以上证据是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10、12、15,该三份证据证实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因为梁某丙的女儿梁某燕和梁某燕孩子要骑梁某甲女儿梁××的电动车,各方当事人当庭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1,该证据证实梁某丙自己承认是撞倒后,头碰到了地上和被告递交的证据18和第三人梁某丙递交的证据出院证,证实头部受伤并住院治疗的情况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19-20,该二份证据证实原告及第三人的个人信息情况,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程序证据1-11,该11份证据部分在时间上有些瑕疵的情况,但它不影响整个案件办案过程的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法律依据,在被告调查取证时均未证明该2个证人在现场的情况,并证明“我去时那老头(梁某丙)还没到场”。证明的内容不客观、不真实,不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证据3-7,该5份证据证明原告岳父梁某甲与第三人梁某丙证人梁××、梁××之间以前有矛盾的情况,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证据8-9,证实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予以采信。

经审理表明,2008年10月10日下午三时许,原告曹某某在其岳父梁某甲家和其爱人梁××用四轮车帮助其奶奶从地里往家里拉玉米秆,当准备再次上地时,第三人梁某丙的女儿梁某燕和其母亲李×领着小孩走到梁××骑的电动车跟前,梁某燕让其孩子坐上电动车,准备推走,梁××上前阻止,被梁某燕推了一下,后梁某燕与其母亲和孩子离去。曹某某和梁××一起到地里向其父母讲了被推的情况后,原告曹某某又用手机通知其父曹××、母亲朱×一起前往第三人梁某丙家门前,梁某丙一人在家得知其女儿梁某燕与梁某甲的女人梁××生气之事后,出去寻找她们。待下午5时许,梁某丙一家人回到家门口与曹某某一家人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曹某某造成梁某丙倒在水泥路上。(在倒地时头磕在水泥路面上,造成梁某丙头部损伤)。待梁某丙的儿子梁××从驻马店市赶到家后,见其父亲在家门口路上躺着,随即报警,这时,曹某某一家人离去。梁××即时将其父亲送到上蔡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11日上蔡某公安法医门诊部对梁某丙进行了伤情鉴定,检验记录:“伤者梁某丙,男,67岁,神志清,精神差,头顶枕部有一4×3cm皮下血肿”。鉴定结论:梁某丙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人:刘某。2009年2月11日,被告上蔡某公安局对曹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原告曹某某对行政拘留不服,起诉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工作”的规定,被告具有治安管理的职权。被告上蔡某公安局当庭递交的证据材料中关于原告曹某某是否对第三人梁某丙进行连打带撞的部分事实不能形成证据链。但是,第三人梁某丙是在原告曹某某跟前造成倒在水泥路上,造成头枕部损伤结果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告曹某某对第三人梁某丙造成倒地磕伤头部的后果,但情节轻微。被告上蔡某公安局对原告曹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蔡某公安局作出的上公(五)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变更为“对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某军

审判员杨贺某

审判员刘某民

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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