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1年1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1年1月29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0年12月2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1年1月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何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今,被告人孙某、何某参与管理的“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网站中,分别设有“HTTP”影视区X区”成人图苑“等七大区,共分为34个版块,其中高级管理员3名,总版主10名,版主23名,巡查10名、区域版主8名等52名管理人员,已注册会员x人。被告人孙某在该网站担任版主、何某担任总版主。现分述如下:
200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的普通会员,通过在该网站论坛上发帖,一个月后被提升为巡查。半年后成为该网站:“HTTP影视区”三个板块的版主,负责“特殊格式电影区”、“情色精猛短片”版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负责版块内有淫秽视频508部、淫秽图片142张。
2005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的普通会员,该网站自动对其级别进行提升,至2009年已成为该网站总版主,负责“成人小说屋”版块,负责上述板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负责版块内有淫秽小说53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何某在明知网站系淫秽色情网站的情况下,对该网站的淫秽物品进行管理,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被告人孙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何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外(越南),依法可以不予追究;2、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罚;3、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今,被告人孙某、何某参与管理的“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网站中,分别设有“HTTP”影视区X区”成人图苑“等七大区,共分为34个版块,其中高级管理员3名,总版主10名,版主23名,巡查10名、区域版主8名等52名管理人员,已注册会员x人。被告人孙某在该网站担任版主、何某担任总版主。现分述如下:
200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的普通会员,通过在该网站论坛上发帖,一个月后被提升为巡查。半年后成为该网站:“HTTP影视区”三个板块的版主,负责“特殊格式电影区”、“情色精猛短片”版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负责版块内有淫秽视频508部、淫秽图片142张。
2005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全球中文成人在线”的普通会员,该网站自动对其级别进行提升,至2009年已成为该网站总版主,负责“成人小说屋”版块,负责上述板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负责版块内有淫秽小说5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何某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光盘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何某在明知网站系淫秽色情网站的情况下,对该网站的淫秽物品进行管理,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检察机关指控二某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外(越南),依法可以不予追究辩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犯罪行为的危害主要在国内,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的何某属从犯、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七十二某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一九月二某
书记员:秦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