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许某,曾用名许X,男,1943年。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兰考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县长。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某信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许某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信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景友
审判员李建设
审判员韩玉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