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
上诉人杨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认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杨某乙与被上诉人杨某丙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杨某乙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杨某丙经济帮助费x元,此款于2010年12月11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日处1%带纳金;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乙、被上诉杨某丙各自负担5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