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42岁。
上诉人李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黎有兵参加,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唐某、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了诉讼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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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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