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上诉人雷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雷某自愿返还被上诉人唐某转让费9900元整,此款于2011年1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上诉人雷某与被上诉人唐某就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上诉人雷某如依法向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唐某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650元,由被上诉人唐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雷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