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