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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3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刘某组织人员,将其承包的位于上蔡县X镇敬老院围墙西侧鱼塘周围种植的70棵杨某伐掉,被伐林木蓄积为12.29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某、节某甲、节某乙、李某某的证言,上蔡县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上蔡县林业局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对洙湖镇王某承包鱼塘旁边所植林木砍伐情况的认证、关于被告人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13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共12.2977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某乙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燕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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