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黄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小孩李某由上诉人李某抚养,小孩李某珍与李某珍由被上诉人黄某抚养;
三、由上诉人李某自愿补偿被上诉人黄某人民币2,000元,此款当庭付清(已付清);
四、双方离婚后,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律了结,相互之间不得再就本案有关的家务琐事相互纠缠;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上诉人李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