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3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阳县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汉族,3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汉族,2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王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