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日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某
上诉人宁远日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欧某与被上诉人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唐建华、郑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宁远日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委托代理人李丽辉、柏云菊,被上诉人乐某及委托代理人邓平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远日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乐某之间自2008年10月起至2010年10月止,双方采取先收货款后供货的形式进行买卖交易,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执的10万元系双方买卖合同期间的货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当事人买卖合同期间的货款往来及账目的案件事实,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属定性错误,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费的负担,待重审后另行确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英
审判员唐建华
审判员郑霓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