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5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
上诉人龙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李飞参加审判,于2011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龙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蒋某、胡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丙某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案应组织双方进行合伙结算,对债权债务应进行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