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女,瑶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
被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陈某,女,30岁,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富川县葛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理赔主管。(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原告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被告莫某、被告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某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盘某以被告莫某、被告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被告莫某、被告陈某赔偿其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共计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以原告盘某所诉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盘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共计x元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定于2011年2月11日前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盘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共计x元。原告盘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5元,原告盘某自愿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某梭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