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再审被告)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再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再审原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再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及其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了诉讼主体,系程序违法。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肇事车辆一直登记在永州市X区陆运公司的名下,且该公司2010年6月22日还到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其主体资格一直存在,可原审却以该公司已经不存在等为由,未将该公司列为原审被告,漏列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