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许某,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邵某某,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某、赵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邵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5日晚,耿XX、周XX(已判刑)接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纠集翟XX、李XX、黄XX、何XX(上述四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乙、马某某,以索债为由,将被害人承XX强行挟持到本市山顶公园,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并逼迫被害人承XX向家人打电话,要求其家人送钱。当被害人家属送来500元后,耿XX、周XX等人又以钱少为由,拿走被害人承XX随身携带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黄某戒指一枚。经(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承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平新价认鉴(2009)X号鉴定书鉴定,涉案黄某戒指、手机价值人民币5126元。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赃物未追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承XX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系本案从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辩称,我没有指示他们抢劫,但事情是因为我发生的,认罪服法,其辩护人辩称,王某甲系从犯,主观上没有指使耿XX、周XX对被害人殴打、抢走被害人的东西,王某甲并不知道;另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马某某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无意中参与了抢劫案件。马某某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晚,耿XX、周XX(已判刑)接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纠集翟XX、李XX、黄XX、何XX(上述四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乙、马某某,以索债为由,将被害人承XX强行挟持到本市山顶公园,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并逼迫被害人承XX向家人打电话,要求其家人送钱。当被害人家属送来500元后,耿XX、周XX等人又以钱少为由,拿走被害人承XX随身携带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黄某戒指一枚。经(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承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平新价认鉴(2009)X号鉴定书鉴定,涉案黄某戒指、手机价值人民币5126元。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均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整,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同学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和我一起到市里找周XX玩(当时周XX在市内工作),马某某从宝丰去平顶山,我从汝州去平顶山,我到后,发现马某某和周XX都在那儿,还有一个叫耿XX的也在那儿,在一个房间里玩了一会儿,周XX给在市内打工的何XX打电话,我们坐耿XX的面包车到建设路科技广场那儿接住了何XX,这时大约晚上六七点钟,我们又接了两个女孩(这两个女孩我都不认识)。我们商量着找地方玩,耿XX和周XX说让到芝华士酒吧喝酒,于是我们几个就一起去了芝华士。到那后晓亮和一个女孩开车走了,我和周XX、何XX、马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个女孩我们几个一起去芝华士对面的饭店吃了饭,吃完饭又回到芝华士,这时耿XX回来了,还有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和晓亮、周XX都认识,那个中年男子和晓亮、周XX一起去拿的酒,我们在芝华士喝酒。在喝酒中,中年男子让耿XX和周陪陪给他找一个小姐,耿XX说他认识一个出租车司机专门找小姐的,于是耿XX就给出租车司机打电话找小姐。等有三四十分钟来了几个小姐,中年男子挑了一个就走了,不知道是耿XX还是周把找小姐的钱付了,然后我们继续喝酒,到晚上十一点多的时候,周XX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回来又把晓亮和晓亮带来的那个孩也喊出去了。又过了二十分钟,周XX去芝华士喊我们几个走,出门后我看见晓亮、周XX和跟一个出租车司机在说话,我和何XX、马某某在路边蹲着,我听着好像是说出租车司机找的小姐跑了,让出租车司机把小姐找回来。周和耿XX中的一个把出租车的钥匙给拔了,耿XX打电话又叫了三四个孩过来了(这几个孩我都不认识,但一个染着黄某发),过了一会周XX过来说让我们坐车走,也不说去什么地方。晓亮、周XX跟那个出租车司机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我和何XX、马某某在后面拦了一辆出租车跟着。到光明路月亮湾网吧下车后,耿XX和那个出租车司机一起去了月亮湾网吧,不一会他俩又从网吧里带出来一个女孩,然后周XX、晓亮、和出租车司机还有那个从网吧带出来的那个女孩就在路边说话,我听到周陪陪对那个女的说”小姐跑了怎么办”之类的话,这时候知道他们给在酒吧时的中年男子找的小姐跑了,让那个女的负责。不一会又来了两个孩来说事(我不认识这两个孩),这时我和马某某、何XX在光明路桥南头东边的河堤上,离的远我也没有听见他们都说了什么。后来那两个孩走了,又过有半个小时左右周XX喊我和马某某、何XX坐车走,耿XX和周XX说把出租车司机拉到山顶公园打他去,耿XX、周XX他们和出租车司机一起乘两辆出租车在前面走,我们坐一辆出租车在后面跟着,当时我想着是朋友就和他一起去了。车一直开到山顶公园下面才停下,这时大约是凌晨1点钟左右。都下车后耿XX他们向那个出租车司机要2000钱,周XX和晓亮准备带着出租车司机往山上面走,那个出租车司机不想去,顺着路往山上想逃跑,一群人追上出租车司机把司机打了一顿,当时我在后面没有打。后来我上前看到出租车司机脸上有血。可能是耿XX下山买了水让出租车司机洗洗头上的血。耿XX他们向出租车司机要钱,司机同意了,司机让他老婆送钱,这时耿XX他们把出租车司机的手机要了过来。何XX、周X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孩一起先坐一辆车下山拿钱去了,我们其它人又坐两辆车下山了,我也不知道又到了哪里(我在平顶山不熟),下车又等了一会,耿XX又让我们坐上出租车继续走,我也不知道又在哪里转了一会儿,这时耿XX又给周XX打电话又和周XX汇合了,下车后,我看到有一个女的可能是出租车司机的老婆在路边站着。耿XX和周XX下车和那个女的说话,我和马某某、还有一个孩在车上坐着没下车。也没听到他们说啥。过了一会耿XX他们又让我们坐上车跟着他们走,一直又走到湛河边上,耿XX让我们都下车了,说是出租车司机的家属送钱,让我们都等着接钱。我们在河堤上坐了一会儿,耿XX说出租车司机老婆报警了,让我们马某走,于是我们都坐着出租车走,一直到建西生态园下了车。当时我和马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孩坐车在后面,他们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在前面走。下车后有四五个孩拉着出租车司机向生态园里面走,我和马某某、何XX在路边站着,一会他们出来了,我们三个又坐车到李庄吃饭去了,刚到李庄耿XX和周XX也到了我们吃饭的地方,我们一起吃饭,这时大约早上六点钟左右。吃饭时耿XX说在生态园那几个孩把出租车司机的戒指拿走了,耿XX又给其中一个孩打电话,那个孩到我们那里把戒指给了耿XX,耿XX给了那个孩400元钱。吃过饭后何XX说上班先走了,我们四个到李庄开了两个房间睡觉去了。第二天中午我们睡起来后,我们四个一起到市里,耿XX和周XX说要把戒指买了,于是我们四个到一个打金店把戒指卖了,当时卖了两千多块钱,周XX给我了100元钱,算是我帮他忙了,给我的辛苦费。马某某说他没手机用,周XX把拿出租车司机的手机给了马某某。中午吃过饭后,我和马某某就回家了。周让我们去的目的就是一起看着那个司机,不让司机跑,周给我们钱可能是我们帮他要帐了,帮他忙了,算是辛苦费。
到山上后,我和马、何站在一边,没有打人,其余的人都打了,在打的过程中耿XX和周XX接电话了,不知接了几次。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王某乙一起到市里找周XX玩,(当时周XX在市内工作)在湛北路我们见到了周XX,当时大约是下午5点多种,到市内后我给在市内打工的何XX打电话,周XX的朋友耿XX开着面包车拉着我们几个一直到电子时代广场对面的一家茶叶店,到那后我们接住了何XX,当时还有一个女的是耿XX的朋友和我们一起。耿XX和周XX说让到芝华士酒吧喝酒,于是我们几个就一起去了芝华士。到那后晓亮和一个女孩开车走了,我和周XX、何XX、王某乙、还有沁园小区那个女孩我们几个一起进了芝华士,在芝华士见了一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我们一起去芝华士对面的饭店吃了饭,吃完饭又回到芝华士,没一会晓亮、周XX和那个中年男子一起去拿的酒,我们在芝华士喝酒。后来周XX把王某乙、何XX喊出去说钱不够,我和王某乙、何XX就都给了周XX一些钱,不知道他俩给多少,我给了周x元钱,我当时想可能是在酒吧喝酒兑的钱。没一会那个中年男子和晓亮带来的那两个女孩当中的其中一个走了。我和王某乙、何XX一直在喝酒。到晚上快十点的时候,周XX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回来又把晓亮和晓亮带来的那个孩也喊出去了。又过了二十分钟,周XX去芝华士喊我们几个走,出门后我看见晓亮、周XX和跟一个出租车司机在说话,我和何XX、王某乙在路边蹲着,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过了一会周XX过来说让我们坐车走,也不说去什么地方。晓亮、周XX跟那个出租车司机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我和何XX、王某乙在后面拦了一辆出租车跟着。到光明路月亮湾网吧下车后,周XX和那个出租车司机一起去了月亮湾网吧,不一会他俩又从网吧里带出来一个女孩,然后周XX、晓亮、和出租车司机还有那个从网吧带出来的那个女孩就在路边说话,我听到周XX对那个女的说”小姐跑了怎么办”之类的话,这时候我才知道他们给在酒吧时的中年男子找的小姐跑了,小姐是出租车司机帮找的,这个女的是小姐的老板,所以让那个女老板和出租车司机负责。不一会又来了两个孩,这时我和王某乙、何XX在光明路桥南头东边的河堤上,离的远我也没有听见他们都说了什么。后来那两个孩走了,但不一会又来了三、四个孩,其中一个孩染的是黄某发,他们又在那说了很长一会话,大概十一点半的时候周XX喊我和何XX、王某乙下去,当时周XX也没说干啥去,想着是朋友就和他一起去了(后来知道是让我们帮着他向出租车司机要钱的)。然后周XX让我们三个还有那个染黄某发的孩坐一辆出租车在后面跟着他们,晓亮、周XX和晓亮带去的那个孩以及那个出租车司机坐一辆出租车在前面走、后来去的三个孩当中的除黄某发外的两个孩坐一辆出租车在中间。车一直开到山顶公园下面才停下,这时大约是凌晨1点钟左右。都下车后周XX他们向那个出租车司机要2000钱,周XX和晓亮准备带着出租车司机往山上面走,那个出租车司机不想去,顺着路往山上跑,我们一群人追上出租车司机把司机打了一顿,当时我后面没有打。后来我上前看到出租车司机脸上有血。可能是耿XX下山买了水让出租车司机洗洗头上的血。耿XX他们向出租车司机要钱,司机同意了,也不知道让谁送钱,何XX、周X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孩一起先坐一辆车拿钱去了,我们其它人又坐两辆车下山了,我也不知道又到了哪里(我在平顶山不熟),下车又等了一会,耿XX又让我们坐上出租车继续走,我也不知道又在哪里转了一会儿,这时耿XX又给周XX打电话又和周XX汇合了,下车后,我看到由一个女的可能是出租车司机的老婆在路边站着。耿XX和周XX下车和那个女的说话,我和王某乙、还有一个孩在车上坐着没下车。也没听到他们说啥。过了一会耿XX他们又让我们坐上车跟着他们走,一直又走到湛河边上,耿XX让我们都下车了,说是出租车司机的家属送钱,让我们都等着接钱。我们在河堤上坐了一会儿,耿XX让我们马某走,于是我们都坐着出租车走,一直到建西生态园下了车。当时我和王某乙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孩坐车在后面,他们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在前面走。下车后有四五个孩拉着出租车司机向生态园里面走,我和王某乙、何XX在路边站着,一会我们三个又坐车到李庄吃饭去了,刚到李庄耿XX和周陪陪也到了我们吃饭的地方,我们一起吃饭,这时大约早上六点钟左右。吃饭时耿XX说在生态园那几个孩把出租车司机的戒指拿走了,耿XX又给其中一个孩打电话,那个孩到我们那里把戒指给了耿XX,耿XX给了那个孩400元钱。吃过饭后何XX说上班先走了,我们四个到李庄开了两个房间睡觉去了。第二天中午我们睡起来后,我们四个一起到市里,周陪陪说朋友结婚向我要了100元钱,我们四个到一个打金店把戒指卖了,当时卖了两千多块钱,周XX给我了100元钱,我觉得是还我的钱。中午吃饭的时候周XX给我一部手机,后来说是昨天晚上他拿出租车司机的手机,让我用了。吃过饭后,我和王某乙就回家了。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的晚上7点多钟,我朋友周XX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家来几个朋友,想去芝华士酒吧玩,当时我认识酒吧老板,周XX想让我给老板说说便宜一点,于是我在酒吧门口等他们来,大约八点多周XX和耿XX还有几个孩他们一起来了。到了之后,我们一起在芝华士酒吧喝酒,在喝酒中耿XX说他认识人能找来小姐,当时我就让耿XX打电话找一个来。耿XX就打了一个电话,没过多大一会儿,一个男子(当时不知道这个男子是谁,后来知道他是出租车司机)领了四个小姐到了芝华士,我从中挑了一个,我拿出200元钱给耿XX,耿XX给了那个男子。然后我们继续喝酒,过了有半个小时我领着那个小姐走了,我领着小姐先到三毛洗浴广场,可是没有房间,后来又坐出租到矿工路东的金鹰阁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和小姐到房间后我说让小姐在房间等着,我到外面买包烟去,等我买过烟回到宾馆房间里发现小姐自己跑了。当时我很生气,就给耿XX打电话说小姐跑了,当时想着出过钱了小姐又跑了,觉得很窝囊,就让耿XX把小姐找回来,并且说让找两个小姐过来,或者让找小姐的男子拿钱把我给他的钱退了。耿XX说:“你放心吧。”我不放心就让我朋友小峰也去说事,那时我一直在宾馆里等着,后来我打电话听说耿XX、周XX他们把找小姐的男子(出租车司机)带走了。后又听小峰打电话说湛南路小姐的老板我认识,于是我就也坐面的去了湛南路,我到了之后店里的老板我认识,老板一直在给我说好话,老板说店里给我150元钱让事情到底算了,我说:“这不是你的事,我不能要你的钱,我把钱给出租车司机了,我要让出租车司机拿钱。”这时我又给周XX打电话,周XX电话没电了,就给耿XX打电话,耿XX说人拉到山上了,把他打的不轻,我说:“打就打了,别出啥事了。”周XX接着电话说:“你别管了,没事。”我一直在湛南路老板那儿呆了一个多小时,我又给周XX打电话周XX说不让我管,大约凌晨两三点钟,我和小峰回到金鹰阁宾馆,到宾馆后小峰回家了,我在宾馆睡了。我一直睡到中午我到文化宫打牌去了。大约下午一点多钟,周XX给我打电话,我说在文化宫,晓亮和周XX也到文化宫来了,到了之后,周XX说:“昨天晚上把那个人打了一顿,向他要了500元钱,拿了他一枚黄某戒指。”我拿着戒指看了看,晓亮说谁要戒指就把戒指卖了,旁边由一个打牌的女的说想要这个戒指,说1500元她又怕吃亏又不要了,这时晓亮和周XX说要到打金店卖戒指,我又到文化宫打牌去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周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曙光街找他,于是我骑别人的电动车到曙光街大李庄附近见到了耿XX和周XX,周XX说把戒指卖了,说着周XX给了我500元钱,耿XX也又给了我100元钱。拿到钱后我又回文化宫打牌去了。
4、被害人承XX陈述:2009年8月14日晚,因为找小姐的事情没有谈妥,十几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孩,把我推上了一辆富康(牌照不记得)出租车,我坐在后排中间,两边两个人夹着我,我给车老板打电话要他把车开走,这些人用碎啤酒瓶抵住我的脖子不让我说。他们先拉我到湛南路找了一圈,没找到那个小姐,他们就以我认识老板为由,要我负责,把我拉到山顶公园半坡的位置。下车后三辆出租车上每辆留一个人看着,其他人把我拖到一边就开始打,而且要我给家人打电话送来一万块钱赔他们,不让报警,通电话要免提,我说家里很困难,没那么多钱,最后说让送2000元钱。我给我老婆打电话,有两个人指挥四个男孩坐车去夏威夷温泉广场接钱,把我拉到体育路北段矿务局火车站。后来他们把我老婆带过来,我老婆说就500块钱,问我到底咋回事,这些人不让说,又把我们拉到湛北路X路交叉口。我老婆给她妹妹打电话让送1000元钱,趁这些人不注意在电话里让她妹妹报警。这些人拿了500元钱把我老婆推下车,又把我带到东安路南头。先前指挥的两个男子和我老婆联系,问钱筹到没,我老婆说拿到了,这两个男的就去拿钱。到那后见到公安局的人也在,就又把我拉到建西生态园里面,他们打我了一顿,把我身上的手机、戒指、300多元现金都抢走了。两名组织者一个叫晓亮,另外一个是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后经被害人辨认是周XX),是周XX把我的手机拿走的,我的戒指和三百元钱是与我同坐出租车去建西生态园的三个男孩拿走的,我当时坐在后面两个孩的中间,他俩将戒指拿走,坐在右边的男子把钱拿走了。
5、证人耿XX(已判刑)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出租车司机承XX给我朋友王某甲联系了一个小姐,付过200元钱后小姐偷偷走了,我们找他商量赔偿没有谈成。期间王某甲派他的伙计李XX过来说事,我和周XX,周XX的三个伙计(马某某、王某乙、何XX),以及我喊的翟XX及其两个伙计(即李XX、黄XX),我们几个商量说,或者见小姐的老板,或者让出租车司机出2000元钱,或者把出租车司机拉到山顶公园。出租车司机一直说找小姐的老板,周XX说上山顶公园。他们几个连推带踢把那个出租车司机推到出租车上,当时我没有动手。到了山顶公园脚下,那个出租车司机拔腿就跑,我们几个在后边追,周XX先追上跺了他一脚,我们几个都围上去扇他耳光并用脚跺他,其中有个人还捡了个啤酒瓶朝他头上扪了一下,他的头上出血了。打完后,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打了那个出租车司机,而且下手很重,王某甲说不给钱就打他,往狠里打。出租车司机问我们咋办,是要人(找小姐)还是要钱,周XX说让他拿2000元钱。出租车司机给他老婆打电话,让准备2000元钱按我们的要求去大乌路夏威夷门口。我让翟XX他们去夏威夷门口,为防对方报案,我们几个在一边听翟XX的消息。后来对方说不见人不给钱,我就给周XX打电话,周XX说让去后马某小火车站见面。见面后那女的就带了500元钱,周XX说不要,那女的就打电话找人借钱,最后也没有借到,我们就先接了500元,司机的老婆回去借钱后,翟XX有事先走,我就给了他100元。过了一会,出租车司机老婆打电话说钱筹好了,约定在彩虹桥见面。我和周XX去了彩虹桥,看见有一辆警车,我和周XX怀疑对方报警了,就拦了出租车走了。路上周XX说看见那个出租车司机的手上戴了一个金戒指,不中就把他的戒指弄走把他放了,我也同意了,周XX就打电话让他伙计把司机拉到建西生态园,把他手上的戒指弄走。我和周XX到建西生态园的时候,他们已经弄下了他的戒指。周XX让翟XX的伙计拿着戒指先走,然后交待出租车司机,让他中午12点之前准备1500元钱后给他联系,否则就把戒指卖了抵钱,出租车司机说中。我们离开生态园后去李庄吃饭,周XX给了翟XX的伙计300元钱,他们就把戒指给了周XX。等到中午12点,那个司机没有打电话,下午3点多的时候王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昨天弄了2000元钱,我说弄了500元钱,打的花了三百多,给了阿翟100元钱,剩下的吃饭了,王某甲问我戒指在哪,我说周XX拿着,王某甲说在文化宫见面看看戒指,于是我和周XX去文化宫见了王某甲,周问王某甲要了几百块钱走了,后来王某甲说要我们去打金店卖,于是我和周XX又回到打金店,我们把戒指卖掉,卖了2885元,周XX给他的三个伙计(即马某某、王某乙、何XX)每人100元,其中一个人在李庄开房间的时候垫了100多元,也还给他了。周XX给王某甲500元钱,我看王某甲嫌少不愿意,就从我口袋里掏了100元给他,剩下的钱我和周XX平分,每人700元。除了戒指我们还拿了出租车司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直板彩屏手机,我在山顶公园的时候看见周XX拿着那部手机。后来周XX的伙计说自己没有手机,按200元钱给他算了。于是周XX就把手机给他伙计了。王某甲当晚一直跟我们联系,周XX给他说了向出租车司机要2000元的事情,他说中,让我们看着办,还说等钱给了后把“出警费”给人家付了。
我们大概十一点左右将司机带到山顶公园,大概天快亮时,让司机走的。在山顶公园周XX第一个殴打出租车司机的,基本上都上去打了。阿翟和周XX的伙计去到夏威夷找出租车司机老婆拿钱。谁拿了司机三百元钱我不知道。
我们在月亮网吧说事时,小峰和王X过去了,小峰对我们这一群人说“鹏哥交代说,要找到小姐就不用赔钱了,要是找不到,就让司机拿2000元钱”。我们按着王某甲说的让出租车司机拿钱,司机不拿钱我们就把他拉到山顶公园。在整个过程中,王某甲都知道,就是他一直在后面指挥我们,王某甲一直不断给我打电话,基本上是周XX用我的手机接的王某甲的电话。
在山顶公园时,王某甲给我和周都联系了,都是叫向司机要钱的,说是要2000元,后来给了500元,在卖戒指时王某甲也知道,给王某甲分了600元。
6、证人周XX(已判刑)证实:2009年8月14日出租车司机承XX给王某甲联系了一个小姐,付过200元钱后小姐偷偷走了,我们找他商量赔偿没有谈成。耿XX打电话叫来了5个伙计,我都不认识。后来出租车司机让我们一起去月亮湾网吧找小姐的老板,我们怕他跑了,就没让他开自己的车,我和耿XX、我的三个伙计(即马某某、王某乙、何XX)、耿XX的5个伙计,还有王某甲认识的“晓峰”、“王X”也跟着去了。出租车司机给收钱的人打电话,对方一看情况,就又叫来了一群人,事没说成,收钱的人也偷偷跑了。耿XX和他伙计说把出租车司机弄到北面后山上去,我们就打了三辆出租车过去了,“晓峰”和“王X”没去北山。出租车司机下车就跑,我们追上去把他打了一顿。耿XX他们说出租车司机拿来2000元钱这事算到底,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让他老婆送钱。何XX与另外一人去了夏威夷广场,一会把那个女的带来了,因那女的说见人才给钱,这时候我们在体育路北段,大约是凌晨三点左右。那女的只拿了500元,耿XX收下钱,让我拿着司机的电话,让那女的回去找钱。中间耿XX的一个伙计叫“阿翟”的有事要回家,耿XX就给了他100块钱。我们在河堤上等司机老婆,看到河堤边上好多警车,晓亮给他伙计打电话说那个女的报警了,我们就去了三毛洗浴广场。后来耿XX说他伙计和我伙计把司机弄到建西生态园了,我们过去后,耿XX的伙计说拿了司机的金戒指,耿XX让司机回去找钱,说戒指留下,中午十二点之前再拿来1800元钱,这事算完。我们回到李庄后,耿XX给了他伙计每人100元,这几个人把戒指给了耿XX。后来有人先走,我和马某某、王某乙、耿XX四人在在李庄睡觉,中午去文化宫找王某甲商量事情咋办,我们四个就去凯撒广场一个打金店,把戒指卖了2885元钱。这些钱给王某甲500元,我拿了300元,我伙计马某某200元(包含何亚轲的100元)、王某乙100元,剩下的晓亮拿着,后来就各自分开了。王某甲知道戒指是我们从出租车司机那抢来的。
具体要2000元钱是王某甲让要的,开始王某甲通过小峰捎信要钱,后来我们把出租车司机拉到山顶公园后,王某甲多次打电话,当天我的手机没电了,都是王某甲把电话打到耿XX的手机上。王某甲打电话说让出租车司机拿2000元钱,要不就打他。我们案发当天的是都是王某甲一步步指使我们做的。
7、证人翟XX证实:2009年8月14日晚上12点多,耿XX打电话让我带几个朋友去芝华士酒吧处理点事。我叫上李金辉和黄XX过去,耿XX指着一个中年男子,说这个出租车司机送来一个小姐,后来小姐跑了,现在我们去要钱。耿XX带上我们三个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等人一起去了月亮湾网吧,其中有一个穿花格格上衣的年轻孩出了车钱,看样子像是他们的头(经辨认为被告人周XX)。后来事情没有说成,穿花格格上衣的年轻孩非常生气,说找不到老板,就向出租车司机要钱。我们分乘三辆出租车去了平顶山上,穿花格格衣服的那个孩和他的几个伙计摁住出租车司机打了一顿,我和晓亮及另外两个伙计上前跺了几脚,不知道是谁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出租车司机头上流了好多血。穿花格格上衣的男孩问出租车司机这事咋办,司机说给他老婆打电话送钱。后来他老婆送来了500元,穿花格格上衣的男孩对司机的老婆说:“钱啥时间拿够,啥时间把你老头放了”。司机老婆回去找钱,我们就带着出租车司机去诚朴路桥头。凌晨四点多我家人打电话让我回家,晓亮给了我100块钱,我就打车回家了。
8、证人李XX、黄XX、何XX证实抢劫的经过与证人翟XX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许XX证言:2009年8月15日凌晨2点左右,我丈夫承XX在外边打电话向我要2000元钱,我问他干啥,他没说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五分钟,承XX说让我拿着钱去大乌路夏威夷门口,我带了2500元过去,从平安大道西边方向过来一辆出租车,有车上下来两个年轻孩,其中一个对我说:“嫂子,俺哥有点事,钱你拿过来没有,拿过来的话给我吧。”我预感到出事了,就说不见我丈夫不给钱。那孩打个电话,然后就带我去见我丈夫。我们顺平安大道向西走,没过几分钟车靠边停下,我丈夫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车上还坐了八个人,我丈夫头上、裤子、衣服上都是血。我丈夫问我钱带来没有,我说只带了五、六百元,那几个孩接了500元钱,说钱不够。我打电话给妹妹,让她拿一千元到大乌路X路口,但没有等到我妹送钱,那些人不耐烦,把我推下车,然后三辆出租车往东开走,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又过了两分钟,对方打电话问我钱拿来没有,我说又拿了1500元,他让我去七彩桥。我在七彩桥又接到电话,他们说:“嫂子,俺哥的命就不值二千块钱”。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打就打不通了。后来接到我丈夫的电话,他说他的三、四百元钱、手机、戒指被对方拿走,他们把他放了。
10、证人边XX证言:2009年8月15日凌晨两点多,有几个人拦车,让跟着一辆豫D-x出租车,一直拉到新华路北头山顶公园处,三辆车上共下来十几个人,说让我等一会。大约过了二十分钟,他们下来了,我也没发现有啥情况。后来我们分别又拉人各自走,与另外两辆车又聚在一起的时候,发现一辆车上坐了个女的,他们说什么我具体也没听清,好像是那女的欠他们的钱。
11、证人王X证言: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耿、周、王某酒吧唱歌,我在酒吧门口,等我出来看见耿他们拉着一个司机,想打司机说是骗王某甲的钱了,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问怎么回事,王某甲说没什么事,我说他们拉一个司机估计要打架,王某甲让我先拦住等他过去再说,耿他们不听我的话,我就给王某甲电话说拦不住,王某甲说让小峰过来拦住,过一会小峰去了,说是等王某甲来了再说,耿不听就把司机带走了,他们走后王某甲打电话让我和小峰去月亮湾拦住他们,不让打架,后来耿把司机拉走了,一会王某甲也到了月亮湾,过了一会,我和王某甲一起去了一个宾馆休息,小峰后来回家了,在宾馆时王某甲可能给耿打电话了。
12、另有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承XX伤情照片、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1998)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文书、平新价认鉴(2009)X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辩称没有指使他们抢劫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甲系从犯,主观上没有指示耿XX、周XX对被害人殴打、抢被害人物品,王某甲也不知道的理由与证人耿XX、周XX证实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马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系本案从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