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
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陈某自愿安置补偿给被上诉人欧某零陵区X区的B栋X号(136.1平方米)、X号(128平方米)、X号(125平方米)、D栋X号(122平方米)四套住房,C栋一单元上楼梯左手第一间车库、杂房(前为车库,后内带两间杂房,面积共74平方米),D栋X号杂房(12平方米)一间;
二、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某自愿放弃对上述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房屋、车库和杂物间已装铝合金门窗及超合同面积款项,其他部分双方按签订的《旧房改建合同》履行;
三、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陈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欧某违约金6万元,此款于2010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处滞纳金1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陈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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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