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志,男,瑶族,48岁。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被上诉人张某志及委托代理人唐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张某志保险赔偿款x元,该款限在2011年1月23日前付清,逾期按双方同意原判执行;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300元,被上诉人张某志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已依双方约定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