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刘某因债权纠纷一案,因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某参加评议,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海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梁某债权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在2010年11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梁某工程装修款人民币x元,该款由上诉人刘某在本院当面给付被上诉人梁某;
二、上诉人刘某如不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执行,双方自愿按原判决履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