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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梁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刘某因债权纠纷一案,因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某参加评议,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海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梁某债权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在2010年11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梁某工程装修款人民币x元,该款由上诉人刘某在本院当面给付被上诉人梁某;

二、上诉人刘某如不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执行,双方自愿按原判决履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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