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衡东县支行。
被执行人曾某,男,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某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有一辆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码: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所有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码:湘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建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鹏
撰稿:唐建平;校对:王鹏;印6份;2011年9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