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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曾某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衡东县支行。

被执行人曾某,男,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某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有一辆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码: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所有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码:湘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建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鹏

撰稿:唐建平;校对:王鹏;印6份;2011年9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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