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梁某某、王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关某某,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乙、智某、郭某、任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智某、郭某、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乙、智某、郭某、任某自2004年至2010年间以夏龙公司和凤天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62起,合同标的额达x.88万元,采取收取合同押金、图纸押金、进厂费、工人工资保证金等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某达655.49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乙参与合同诈骗62起,涉案金额x.88万元,诈骗金额655.49万元,退回48.628万元;被告人智某参与诈骗6起,涉及合同金额x.80万元,诈骗金额78.7万元,退还2起13万元;被告人郭某参与5起,涉案金额x.49万元,诈骗金额68.6万元;被告人任某参与诈骗5起,涉案金额8308.60万元,诈骗金额46.49万元,退还12.79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1、被告人杨某乙供述。2、被告人智某供述。3、被告人郭某供述。4、被告人任某供述。5、证人万××证言。6、证人王某×证言。7、证人田××证言。
(二)书某:
1、杨某飞刑事判决书。2、扣押物某清单。3、凤天公司相关某明:公司设立申某书、租赁协议书、产权证明、租地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伊川县城建局建设管理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伊川县环保局出具的说明、银行查询通知书、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4、夏龙公司相关某明: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村X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伊村X村镇建筑许可证、县土地局相关某批手续、集体土地证、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夏龙公司X-X-X证明、伊川县计委文件、银行查询通知书、伊川县政协决定、民事调解某、账户查询情况、凤天公司账目。
(三)鉴定结论
1、洛阳市公安某洛公刑检[2010]X号文检鉴定书。
2、洛阳市公安某洛公刑检[2010]X号文检鉴定书。
3、洛阳市公安某洛公刑检[2010]X号文检鉴定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1)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14日对夏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6月29日对凤天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3)凤天公司的纳税明细表。
(五)合作书
1、凤天公司与菲律宾威萨普建设与工程某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书。
2、夏龙公司与广东佛山峪海公司合作意向某。
3、夏龙公司与中国美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书。
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
(一)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下称夏龙公司)需建设工程某由,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司××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43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司结石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2008年11月20日,夏龙公司退还给司××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司××结石陈某。2、夏龙公司证明。3、合同书。4、夏龙公司收据。5、合同终止协议。6、司××出具的收条。7、(洛)公(刑)鉴(文检)字(2010)X号文检鉴定书。
(二)2006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夏龙公司扩建需土石方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驻马某市建筑公司江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60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江某13.8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江某陈某及报案材料。2、杨某×、杨某×证言。3、证明。4、施工合同。
(三)2006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建设工程某由,与河南省驻马某市建筑公司盛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93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盛某4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2011年1月27日,退还盛某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害人盛某陈某。2、龙××证言。3、交款收据。4、夏龙公司的议标函、招标协议书。5、中标通知书。6、建设工程某工合同。7、变更合同项目意向某。8、夏龙公司二期工程某标书。9、合同终止协议书。
(四)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任某以夏龙公司需土石方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北省武汉市彪马某石方工程某限公司解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57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解某7.2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解某陈某及报案材料。2、收据。3、合同书。4、夏龙公司招议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6、延期通知。7、彪马某司营业执照。8、费用清单。9、(洛)公(刑)鉴(文检)字(2010)X号文检鉴定书。
(五)2007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土石方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某限公司杨某×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546.8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杨某×现金2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2011年1月26日,退还杨某×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陈某。2、证人张某证言。3、物某、书某:交款收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六)2005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永安某筑安某工程某限公司蒋某×签订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888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蒋某×3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蒋某×陈某。2、交款收据、合同书某。
(七)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夏龙公司建设需要电线电缆为由,与河北省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耿某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合同金额431.2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耿某13.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耿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通知、议标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3、辨认笔录。
(八)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建设需购买模板为由,与山西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钢模经销处王某义签订模板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83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2.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辨认笔录。3、物某、书某:购销协议书、收据、通知、汇款回执、招标协议书、运城经济技术公司营业执照。
(九)2007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购买开关、柜子为由,与山东省信发电气有限公司李某签订定做加工开关、柜子合同,合同金额67.89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李某2.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陈某。2、物某、书某:定做加工合同、收据。
(十)2005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新浦建设工程某限公司岳某签订污水处理工程某同,合同金额92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岳某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岳某陈某。2、物某、书某:借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交款收据。
(十一)200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某工程某限公司姚××签订厂房工程某同。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姚××9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姚××、张某报案材料。2、物某、书某:交款收据、承包合同、邀请函、中铁十八局授权书、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十二)2007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589.4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押金、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李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2008年10月21日,夏龙公司退还李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陈某。2、证人证言:孔××证言、李某证言。3、物某、书某:工作说明、介绍信、交款收据、退款收据、通知、合同终止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济源市博鑫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086.1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押金、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17万元。至今无履行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交款收据、合同书、中标通知。
(十四)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安某华宇电缆有限公司吴某×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78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吴某×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陈某。2、物某、书某:交款收据、电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终止协议、催款函。
(十五)2007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濮阳市豫能电建防腐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88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马某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陈某。2、物某、书某:(1)洛阳市公安某经侦支队转办单证明、中标通知、交款收据、工程某期通知书、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十六)2007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太康县建筑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244.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顾某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顾某陈某。2、物某、书某:中标通知、欠款证明、委托书、交款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十七)2004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南仁安某承坪建筑工程某限公司王某×签订土建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667.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书某、物某:委托书、证明、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十八)2009年元月5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信阳万里交通集团道路工程某限公司邹某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69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邹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邹某陈某、诉状及受骗明细表。2、舒××证言。3、辨认笔录。4、中标通知书。5、合同书。6、收据。7、合同终止协议。8、河南建华建筑工程某司与凤天公司所签的合同书。
(十九)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北省邢台县第二建筑安某有限责任某司王某×签订合同,合同金额4831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19.3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2010年1月6日,凤天公司退还给王某×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智某供述。3、辨认笔录。4、物某、书某: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收到退款证明、外地建筑企业进伊备案证明、会费收据、中标通知书、质询函、通知、收据、收条等。
(二十)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濮阳市X区市政建设工程某司安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54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安某2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安某陈某。2、物某、书某:建设工程某工合同、收据、中标通知书、外地建筑企业进伊备案证明。3、辨认笔录。
(二十一)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南省金城建设工程某限公司曾某签订烟囱建设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95.1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曾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曾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3、辨认笔录。4、施工延期通知书。
(二十二)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某限公司郭某×签订土建、钢结构厂房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156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郭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陈某。2、帅××证言。3、物某、书某: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书。
(二十三)2009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北省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某公司王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481.4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7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二十四)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江某省第一建筑安某有限公司曹某签订钢结构厂房工程某同,合同金额3346.4万元。在合同签订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郭某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曹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曹某陈某。2、辨认笔录。3、物某、书某:情况说明、发标书、议标协议。4、被告人郭某供述。
(二十五)2007年8月,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夏龙、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某限公司杨某×签订供配电安某工程某同、土建钢结构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428.4万元。在合同签订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杨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陈某及控告书。2、杨某×与夏龙公司所签合同三份。3、工程某更项目合作意向某。4、工程某期通知书。5、收条。6、夏龙公司给金宇公司出具收据。7、杨某×通过手机给郭某发的讨要欠款短信。8、照片。9、辨认笔录。10、张某、黄××、尹××证言。11、郑某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12、杨某乙、梁某民外逃证明。13、王某×证言。
(二十六)2009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周口佳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聂某签订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3028.89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聂某2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聂某陈某。2、辨认笔录。3、物某、书某:交款收据、委托证明、周口佳美机电制造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二十七)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常某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3201.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常某现金8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1、被害人常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发标书、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十八)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濮阳市华夏建筑安某工程某限公司赵某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62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赵某8.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及汇款单、查询汇款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合同书。
(二十九)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杨某×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665.4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杨某×17.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陈某。2、物某、书某:收据、建设工程某工合同、收条、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
(三十)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夏龙、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华南建筑工程某限公司游××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00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游××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游××陈某。2、被害人杨×陈某。3、被害人李某陈某。4、物某、书某:(1)建设工程某工合同书。(2)收据。(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十一)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浙江某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程某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665.4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程某10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程某陈某。2、物某、书某:(1)收据。(2)建设工程某工合同。(3)浙江某凯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4)合同延期通知书。3、辨认笔录。
(三十二)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郑某鑫泉水处理工程某限公司马某签订废水处理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993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马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陈某。2、物某、书某:(1)工程某包合同。(2)中标通知书。(3)收据。
(三十三)2008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某限责任某司吕某签订主厂房土建和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5082.1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吕某4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吕某陈某。2、辨认笔录。3、物某、书某:(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北京宏达建设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3)收据。(4)建设工程某工合同。(5)证人蒋某、王某×证言。
(三十四)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江某省第一建筑安某有限公司刘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某同。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刘某10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陈某。2、物某、书某:发标书、中标通知书、欠条、授权委托书。
(三十五)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76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曹某×17.2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曹某×陈某。2、物某、书某:(1)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2)合同书。(3)中标通知书。(4)收据。
(三十六)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宏宇建筑工程某限公司封某签订土石方合同,合同金额131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封某12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封某陈某。2、证人谢某、蒋某、王某×证言。3、物某、书某:(1)收据。(2)存款回单。(3)河南宏宇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辨认笔录。(5)工程某期通知。(6)建设工程某工合同。(7)撤案申某书。
(三十七)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华建建设工程某限公司位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140.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位某9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位某陈某。2、刘某×、陈某证言:3、物某、书某:(1)收据。(2)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三十八)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某限公司张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942.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张某2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1、被害人张某陈某。2、王某×证言。3、物某、书某:(1)中标书。(2)收据。(3)会费收据。(4)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三十九)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北省孝昌县建筑工程某限公司陈某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852.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陈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陈某。2、张某证言。3、辨认笔录。4、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合同书。
(四十)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浙江某杭州荣盛某构有限公司余某签订钢结构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321.6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余某3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1、被害人余某陈某。2、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开工通知书。(3)延期开工通知。(4)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四十一)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华北建设集团王某×在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图纸押金为名,骗取王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1)名片。(2)交款收据。(3)发标书。
(四十二)200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梁某在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图纸押金为名,骗取梁某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梁某陈某。2、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发标书。
(四十三)2008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新乡市华风建设安某工程某限公司高某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图纸押金为名,骗取高某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高某陈某。2、物某、书某:(1)马某证明材料。(2)洽谈施工合同通知。(3)施工合同文本。(4)交款收据。(5)工程某算书。
(四十四)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554.7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张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陈某。2、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补充条款证明。(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四十五)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乙、任某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签订围栏供销合同,合同金额135.4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2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1)营业执照。(2)合同书。(3)交款收据。
(四十六)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江某第一建筑安某有限公司(郑某分公司)徐某签订凤天公司首期废水处理工程某包合同,合同金额1179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任某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徐某12.79万元。2009年1月16日,凤天公司退还徐某12.79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某陈某。2、物某、书某:(1)申某撤案证明。(2)工程某包合同。(3)终止合同协议。(4)退款承诺书。(5)中标通知。(6)交款收据。
(四十七)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获嘉县李某签订65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75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李某14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陈某。2、物某、书某:合同书、交款收据、中标通知书某。
(四十八)2007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黑龙江某工建设总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88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1)收据。(2)建设工程某工合同。(2)发标书。
(四十九)2008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江某省九江某第二建筑工程某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图纸押金为名,骗取陈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报案材料。2、交款收据。3、发标书。
(五十)2007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北方工程某公司王某×签订土建、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604.5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王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王某×陈某。2、物某、书某:(1)中标通知书。(2)合同书。(3)收据。(3)北方公司询问凤天公司开工工期证明。(4)合同延期通知。(5)合同终止协议。
(五十一)2008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薛××在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图纸押金等为名,骗取薛××1万元。2009年1月7日,凤天公司退还薛××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郑某陈某。2、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发标资料。(3)郑某律师证明。(4)收据转交证明。(5)证明中原建设委托郑某委托书。(6)收条。
(五十二)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江某省安某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工程某同,合同金额350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肖某10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肖某陈某。2、交款收据。3、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五十三)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厂房钢结构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701.9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向某8.8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向某陈某。2、证人吴某、杨某×证言。3、物某、书某:(1)交款收据。(2)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五十四)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在与江某华景建设公司毛××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报名费等为名,骗取毛××5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毛××陈某。2、交款收据。3、中标通知书、发标书。
(五十五)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福建建隆建筑公司陈某签订车间工程某同,合同金额4604.5万元。在合同签订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为名,骗取陈某2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郑某陈某。2、物某、书某:(1)授权委托书。(2)通知书。(3)中标通知书。(4)交款收据。(5)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五十六)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湖北省武汉第十建筑公司签订厂房合同,合同金额5600万元。在合同签订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以收取报名费等为名,骗取羌某1万元。合同至今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羌某陈某。2、物某、书某:(1)辨认笔录。(2)中标通知书。(3)外地建筑企业进伊施工备案登记表。(4)交款收据。(5)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五十七)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胜达建筑公司申某签订土石方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为名,骗取申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申某陈某。2、物某、书某:(1)辨认笔录。(2)中标通知书。(3)外地建筑业进伊登记证明。(4)交款收据。(5)合同书。
(五十八)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郭某等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永城建华建筑工程某限公司陈某签订土石方合同,合同金额1376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郭某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陈某8.6万元。合同至今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陈某。2、物某、书某:(1)辨认笔录。(2)交款收据。(3)合同书。(4)河南省永城建华建筑工程某限公司营业执照。
(五十九)2008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山东兴润建设公司袁某签订厂房建设合同,合同金额260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骗取袁某12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袁某陈某。2、物某、书某:(1)投标邀请。(2)交款收据。(3)项目备案表。(4)村X镇建筑许可证。(5)凤天公司营业执照。(6)建设工程某工合同。
(六十)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凤天公司需工程某设为由,与河南省兰考县民鑫建设工程某限公司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某同,合同金额200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齐某6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齐某陈某。2、交款收据及合同书某。
(六十一)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智某以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需建设工程某由,与河南省郑某市银河建筑工程某限公司柴某签订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650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智某等人以收取合同报名费、保证金等为名,骗取柴某6万元。合同至今未履行。2005年7月31日,夏龙公司退还给柴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柴某、柴某报案材料及陈某。2、被告人智某供述。3、合同书。4、交款收据。
(六十二)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以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招揽土石方工程某由,与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高某×签订施工工程某同,合同金额1502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以收取合同押金、履约金等为名,骗取高某×11万元。合同至案发时仍无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高某×陈某。2、合同书。3、中标通知书。4、交款收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智某、郭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订立合同的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在签订合同过程某其后时间内,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智某、任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9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4万元。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继续追赃,追回后退还被害人。
上诉人智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认定为单位某罪。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上诉人郭某上诉称本案是单位某罪,不应认定为其个人犯罪。
上诉人任某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单位某罪,不应认定为其个人犯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足以认定。关某上诉人智某、郭某、任某及上诉人智某的辩护人共同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某罪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上诉人智某、郭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智某、郭某、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某合法。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某作用,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乙量刑适当,对上诉人智某、郭某、任某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二、维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赃,追回后退还被害人”。
三、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智某、郭某、任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9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4万元。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四、上诉人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五、上诉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六、上诉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七、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勇
代理审判员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某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