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XX,男,36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交付执行。XX监狱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田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90分,2010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一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彩灯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田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何明华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桂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