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工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X号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楼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金坤,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虹桥上海城A座X楼。
被告劲达货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虹桥上海城A座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劲达货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2004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工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8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