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以星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世界贸易大厦X室。
被告以星轮船公司((略),LTD.),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世界贸易大厦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以星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以星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