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
被执行人马××
卢××申请执行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欠款发生于马××与其妻子潘××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潘××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亦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潘××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