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代理。
被告永兴县X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区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镇长。
被告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永兴县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丙,该村村主任。
被告(略)。
住所地:永兴县X村。
负责人邓某丁,该村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邓某乙、廖某诉被告永兴县X镇人民政府、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邓某乙、廖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邓某乙、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刘某辉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