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7月26日被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并羁押,同年7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晚上11点至12点左右,被告人郭某酒后先后强行闯入西平县X组陈某和王凤花家,并对陈某和王凤花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和王凤花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王凤花的陈某,证人郭某X、刘XX、郭某X、郭某X、尚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其退出仍旧拒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