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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攸县银坑西冲铁矿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年××月××出生,××省××县人,农民,现住××省××县X组××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银坑西冲铁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年××月××日出生,××省××县人,系××职工,住××省××县X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王某诉攸县银坑西冲铁矿劳动争议一案,王某不服(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9月3日解除。

二、被上诉人攸县银坑西冲铁矿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上诉人王某人民币x元。

三、上诉人王某的工伤保险金x元的领取手续由被上诉人攸县银坑西冲铁矿协助上诉人王某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蕾

代理审判员董武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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