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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殷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殷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气象局门前,居民。身份证号:(略)XXX8

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XXX

被执行人: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某会之夫。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殷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8177元及利息,诉讼费640元,执行费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8177元,诉讼费640元,执行费183元,已全部由申请执行人殷某甲领取,剩余执行费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殷某甲表示予以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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