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2009年9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汪某,男,X年X月X日生。1987年因犯销赃罪被郑州市X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10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1)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判决,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陈某以自己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陈某二人犯合同诈骗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李予洛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