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某,外号“X”,曾用名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199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二、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