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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蒋某之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蒋某、刘某长期在外打工,暂时不能找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1年10月20日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一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刘某红

执行员刘某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蕾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第10款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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