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蒋某之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蒋某、刘某长期在外打工,暂时不能找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1年10月20日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一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刘某红
执行员刘某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蕾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第10款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