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甲,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龙某乙,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
省凤凰县X组。
本院在执行龙某甲申请执行龙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龙某乙在服刑,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向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