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同飞、王某菲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