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3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冯某伙同李某(身份不详)窜至××县X区,二人使用液压钳撬开居民户某和李某家中的防盗网,入户某行盗窃未逞。二人逃跑时,被巡逻民警盘查,冯某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09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户某、李某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和接处警登记表、辨认现场照片、前科证明、被告人冯某户某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方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审判员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